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条件(新设)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一)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附件1);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
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6.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7.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9.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备查材料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施行前(2013年7月1日前),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申请行政许可时,除提交《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提交上一年度的以下材料以供备查:
1.经营情况报告(附件2);
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会、支付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报告表》附件3);
3.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情况、用工单位名单、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对应用工单位情况报告表》附件4);
4.子公司、分公司工商执照复印件。
(三)劳务派遣单位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的,应当由子公司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单独申请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时,提交的材料与总公司(母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时提交的材料相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子公司,还需上述第二条需提交上一年度相关材料以供备查。
(四)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申请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向许可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向分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总公司营业执照;
2.总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备案申请书(附件5);
5.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说明;
6.分公司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7.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
8.总公司或分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9.总公司或分公司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10.总公司委托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五)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年度核验需提交的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申请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进行年度核验。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年度核验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附件2);
2.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报告表(附件3);
4.劳务派遣单位对应用工单位情况报告表(附件4);
5.上一年度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
(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
经营许可变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变更申;
2.与提出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续)
经营许可延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
2. 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
3.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附件1)。
(八)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注销)
经营许可注销需要担交以下材料:
1.书面注销申请;
2.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1).区人力社保局受理;
(2).现场核查;
(3).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核;
(4).局长批准;
(5).发批文、许可证。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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