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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惠民政策资料汇编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2日

养老保险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一、用人单位参保

参保条件:凡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20%(从201651日起两年内,阶段性降低我市社会保险费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个人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办理程序:已经办理了社保登记的参保单位经办人或负责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报表(附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区社保局经办窗口办理;未办理社保登记的参保单位,先到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然后按正常程序办理。

二、个人身份参保

办理条件: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愿且具缴费能力、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的,从201511日起,可自愿申请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主选择。

缴费比例:20%

办理程序: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中心申请办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范围对象:1.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参保人员”);2. 在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之月起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参保人员”)。

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中青年参保人员可在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12个年缴费档次中自愿选择缴费标准。

老年参保人员可以选择不缴费,也可以选择缴费。

办理程序: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中心申请办理。

办理提前退休的条件

1、特殊工种退休,是指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1)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2)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或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9年的;(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或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8年的。2、纳入国家、市级破产、关闭、计划的破产、关闭企业的符合相关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或符合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办理退休。

因病退休条件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退职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办理退休或退职。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参保对象

户籍在本区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不含在合高校参保的大学生);具有本区户籍的新生儿(独立参保);举家在合居住的市内区外户籍居民。

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一档每人每年140元,二档每人每年350元。

民政资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民政资助标准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参保办理

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到户籍所在地镇(街)、村(居)委会办理参保。举家在合居住的市内区外户籍居民,可以在居住地镇街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办理参保缴费。续保人员凭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新生儿独立参保凭户口簿,新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含主页、本人页、增减页)及A4纸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免冠登记照1张办理。城乡困难居民还需提供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残疾证、低收入老年人享受特补申请表等相关证件到镇街民政办办理参保。

保险待遇享受时间

1.城乡居民在集中参保时间内参保缴费的,从201711日至12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新生儿从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独立参保并缴费的,从其出生之日至当年12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2017年1月1到2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从其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至当年12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2017年3月1后缴费的,从其完清费用之日起满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1231日。

5.大学生在毕业当年91日后3个月内参保补缴当年费用的,从其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待遇享受时间到当年1231日止。

保险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

2017年参保的城乡居民和独立参保的新生儿每人可使用普通门诊定额包干费用80元。定额包干资金可以用于参保人员本人、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购药或住院自付费用,在定额包干额度内可全部使用并且报销比例100%,当年未使用的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在享受门诊定额包干报销基础上,还可享受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其报销标准为:①在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以及一级以下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并发生属于我市医保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60%的比例报销,年报销限额100/人;②未在基层医疗机构定点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属于我市医保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60%的比例报销,年报销限额60/人。

二、住院待遇

符合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

机构级别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线(元)

100

300

800

报销

比例

%

一档

成年人

80

60

40

未成年人

85

65

45

二档

成年人

85

65

45

未成年人

90

70

50

封顶线(元)

一档

80000

二档

120000

             

三、特殊疾病待遇

纳入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共有26种,其中重大疾病13种,慢性病13种。

1.重大疾病

病种: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唇腭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地中海贫血(中、重型);白血病;苯丙酮尿症(含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

待遇:重大疾病门诊医药费报销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其起付线一年计算1次(一年内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以最高等级计算),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直至当年的成年人报销封顶线;苯丙酮尿症(含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实行单病种限额报销,报销比例为70%,报销限额1.4万元//年。慢性髓性白血病、胃肠间质瘤病种每年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限额标准为6万元。儿童重大疾病住院和门诊的累加封顶线一档10万元,二档15万元。

2.慢性病

病种: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糖尿病1型、2型;冠心病;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结核病;风湿性心瓣膜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甲亢。

待遇:

慢性疾病门诊医药费不设报销起付线,实行按比例、限额的办法。其待遇如下:

参保档次

报销比例(%

年最高报销金额(元)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一档

80

60

40

1000

二档

注:患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具备特殊疾病资格的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参保缴费的,从其未缴费的次年11日起取消特病资格。之后接续缴费的重新按规定申请办理。

四、儿童重大疾病

0—14 周岁(含 14 周岁)参保儿童,在 2010 年 9 1 日后新发的白血病(只包括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只包括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经确诊后直接在指定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实行定额付费,按其定额标准的70%给予报销。

五、新生儿医保待遇

新生儿独立参保的,享受未成年人待遇;对不选择独立参保的,可随其参保母亲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参保母亲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

六、孕产妇待遇

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发生的费用,给予每人100元的产前检查和400元的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对住院分娩有并发症治疗的,按居民医保普通住院政策报销,报销额低于400元的补足400元。

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后的自付费用(以下简称自付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下简称起付标准)的,再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医疗费用补偿。

1.补偿政策。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比例分二段累进补偿:起付标准至20万元(含)以内报销50%,20万元以上报销60%

2.最高限额。全年累计补偿大病保险待遇最高限额为20万元/人。

转诊转院及异地就医规则规定

在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到市内非参保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需履行转诊手续(转诊证明补开无效)。需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其诊治的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重庆市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区居民医保中心审批(危急重症抢救5日内补办手续)。

参保人员在市外突发疾病临时异地就诊的,应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危急重症抢救除外);在市外长期工作或居住的,可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住院后应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区居民医保中心办理外诊登记手续。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职工不符合上述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2.职工符合上述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就医程序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辖区内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相对稳定后,按规定转往辖区内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2.工伤职工在辖区内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职工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所住医院的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需转诊转院到市级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到辖区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

3.参保单位长期在重庆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工作的,可选择工作地一至二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工伤职工就医医院,并参照以上就医程序执行。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进行工伤认定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者,先到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初次鉴定。

单位和个人任何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15日内,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作出初次鉴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享受待遇

项目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待遇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备注

等级

基数

现标准(个月)

基数

标准

基数

标准(个月)

标准(个月)

 

一级

本人工资:受伤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低于社平60%按社平的60%计算,高于社平300%的按社平的300%计算

27

本人工资:同前

90%

 

 

 

保留劳动关系

二级

25

85%

 

 

 

三级

23

80%

 

 

 

四级

21

75%

 

 

 

五级

18

70%

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社平工资

12

6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每减少1年,减少10%

六级

16

60%

10

48

七级

13

 

8

15

八级

11

 

6

12

九级

9

 

4

9

十级

7

 

2

6

死亡待遇

项目

基数

标准

 

 

 

 

 

 

 

丧葬补助金

死亡时上年度社平工资

6个月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死亡时上年度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

20

 

 

 

 

 

 

 

供养亲属

死亡时本人工资

40%(配偶)

 

 

 

 

 

 

 

30%其他

 

 

 

 

 

 

 

生活护理费

等级

基数

标准

 

 

 

 

 

 

 

完全

上年度月社平工资

50%

 

 

 

 

 

 

 

大部分护理

40%

 

 

 

 

 

 

 

部分护理

30%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同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1)生育生活津贴;(2)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终止妊娠医疗费);(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形

(一)违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三)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

(四)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外的费用;

(五)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六)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参保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或在异地及非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并将相关凭证妥善保存。手术或治疗结束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申领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

(四)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五)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异地生育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及医院级别证明)。

    (六)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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